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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委员:儿童、残疾人等个人信息当加以特别保护

发布时间: 2019-03-12 15:58:20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 作者: 徐艳红 | 责任编辑: 吴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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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对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和各种移动终端服务领域,企业、机构及个人等采集、获取公众个人信息问题基本上处于自由、自发、单方强制的状态,这非常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个人数据信息被不当采集、违法交易、非法使用或传播等。”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说,规范互联网领域个人数据信息的采集行为已迫在眉睫。

彭静一直非常关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今年她提交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采集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建议》。 2018年两会期间,她提交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为基点优化我国的信息法制环境》提案,该提案针对有些经营者过度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她认为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过度采集其个人信息,有权要求违法采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主体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以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范围加以界定。”彭静语气中透着焦急和忧虑,对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基本信息,哪些信息应纳入法律保护的个人敏感信息和特别信息要做区分;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个人信息应当加以特别保护甚至无条件保护;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彭静认为,可适度“限缩”,应容忍媒体及互联网等“挖掘”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底线是不得虚构和凭空编造。

“还应当确立采集个人信息的‘底线’原则,也就是说,任何接入(移动)互联网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线上或者线下以欺骗、诱导、胁迫等手段从自然人那里获取个人信息,而采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个人信息,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彭静说。

“必须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违法采集、获取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彭静认为,我国目前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偏轻,刑事责任的力度可以适当加大。再者,应当赋予自然人追究违法采集和不当获取个人信息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便利,并给予合理赔偿,可允许消费者协会、检察院等有权机构对于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实现消费者、网民“零成本”维权;同时可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