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是维持、改善残疾人功能的各类物品、设备、软件的总称。辅助器具适配(以下简称“辅具服务”)是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增强残疾人独立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认真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显著改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状况的同时,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以下简称“辅具补贴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
一、补贴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上海、北京2市分别于2003年、2010年率先制定出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十三五”时期,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重庆、青海、宁夏等9个省(区)出台政策,对残疾人辅具适配给予补贴。“十四五”以来,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20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辅具补贴制度。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
二、地方补贴制度基本内容
(一)补贴对象。
将经济困难家庭和重度残疾人作为优先补助对象。江苏将补贴对象限定在本省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持证残疾人和16岁以下残疾儿童、16岁以上持证残疾学生5类人群;安徽将补贴对象限定在本省户籍,持证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7类人群;山东、湖北将补贴对象限定在本省户籍的持证残疾人;河南将补贴对象限定本省户籍的7岁以上持证残疾人;湖南将补贴对象限定在本省户籍的持证或持诊断证明的残疾人;四川将补贴对象限定在本省户籍的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和低收入人口家庭的持证残疾人。除上述7个省,其余25个省(区、市)均将补贴对象定为当地持证残疾人和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其中,江西将持居住证的残疾人纳入补贴对象,河北、内蒙古均将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纳入补贴对象,海南、西藏分别将未持证残疾老年人、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纳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内容。
将残疾人急需的基本型辅具作为主要补贴内容,除内蒙古外,其余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产品基本涵盖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等各类别残疾人辅具需求。各地补贴目录内包含的辅具种类不一,少的有30余种,多的可达190余种。
(三)补贴标准。
主要依据辅助器具产品类别、家庭经济状况、残疾程度等确定补贴标准。天津、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等14个省(区、市)对补贴目录内所有辅具,在补贴标准内给予所有补贴对象全额补贴。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甘肃、新疆等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补贴目录内所有辅具,在补贴标准内给予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或残疾儿童等特殊(优先/重点)补贴对象全额补贴,其他补贴对象给予不同比例补贴。河北、辽宁、陕西、宁夏等4个省(区)对补贴目录内部分辅具,在补贴标准内给予所有补贴对象全额补贴,补贴目录内其他辅具给予不同比例补贴。海南省对补贴目录内所有辅具,持证残疾人及残疾儿童给予全额补贴,未持证残疾老人最高300元的补贴。
(四)补贴方式。
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西藏、青海、宁夏等16个省(区、市)采取实物补助方式,直接给残疾人提供辅具产品,有利于通过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辅具产品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北京、福建、江西、海南、陕西等5省(市)采取货币补助方式,有利于方便残疾人从市场渠道自主选择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重庆、贵州、甘肃、新疆等10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取“实物补助+货币补助”方式,兼顾满足残疾人通用型、基本型产品的需求与个性化需要。
(五)服务流程及方式。
服务流程包含申请、评估、审核、适配、结算。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等地搭建了“互联网+”辅具服务平台,实现了残疾人网上申请、在线选购、实时补贴等“一站式”服务。